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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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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3作者: 浏览次数:

(修订稿)

序言

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1956年创办的湖北省轻工业学校,2001年4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北省信息技术学校并入,组建“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隶属湖北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管理,2004年划转到湖北省教育厅直属管理。

学院以全日制高职教育为主,社会服务和职业培训并重,推进国际化办学。学院坚持以“服务湖北经济,突出技术教育,创建双高学院”为办学目标,积极探索和创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条 学院名称为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湖北轻工职院”,英文译名为HUBEI LIGHT INDUSTRY TECHNOLOGY INSTITUTE),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石牌岭东二路5号。

学院分设两个校区,主校区位于洪山区石牌岭东二路5号,虎泉校区位于洪山区卓刀泉路5号。

第四条 学院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学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结构,实行院、二级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坚持多专业(学科)交叉特色发展、协调发展,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打造职业教育品牌。

第八条  学院的更名、分设、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须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教育厅批准。

第九条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处理法律事务。

第二章 办学定位和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秉承“艰苦奋斗,百年树人”的优良办学传统,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大职能。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培养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探索和创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坚持以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为出发点,健全和完善“现代学徒制”才培养模式,强化岗位能力和创业意识培育,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实施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适当开展短期职业培训,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格局和办学规模,并积极拓展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并重的教育模式。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与国外、境外办学机构依法合作开展科技、文化、教师、学生及其他资源交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国际化水平。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三章:学院治理体系

第一节 院党委

第十六条 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各项任务的完成。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院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十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受权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副职和党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院党代会选举产生,对党代会负责,接受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每届任期5年。院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审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决策和落实情况,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第二节 院长

第二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院设院长1人,设副院长若干人。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院行政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行政副职协助正职分管具体行政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职能部门及院(部)负责人可根据会议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定一般由院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也可另行作出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由校内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学术评定和学术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者由院长提名并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其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统筹教学相关事务的学术性组织,根据学院授权承担学院教学相关事务的评定、审议与咨询等职权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关于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建立并完善学院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四)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审议学院实验室和院内外学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七)审议并确定学院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八)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九)审议学院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教学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十一)讨论由院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第三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各二级教学单位推荐或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

第三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须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主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及其他工作机构;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期满应该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选举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院按照“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上级编制管理部门要求,设置内部教学科研业务机构和党政管理及其他机构。各内设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和授权,履行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职责。

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人民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人民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立足岗位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作用。

第四十条 学院工会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学院建立院、部门两级工会组织,部门工会小组在基层党组织和院工会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共青团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对团员青年实施教育管理,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学院建立院、二级学院两级共青团组织,二级学院共青团组织在同级党组织和院团委领导下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法律、法规和其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在学代会闭会期间行使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实施人才培养、科学与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依法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可下设专业教研室,主要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学院授权,制定并组织实施二级学院发展规划;

(二)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生就业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根据学院统一规划,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发展规划编制、人才培养方案编修、课程设计、教学改革、教学督导、教学团队建设、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育人与教学工作;

(三)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制定内部工作规程与办法,提出人员聘任建议;

(四)组织开展安全稳定建设;

(五)以促进学生就业与职业生涯发展为导向,校企合作开展专业建设;

(六)实施本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组织教师开展科学与技术研究,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八)建设专兼职师资队伍,使用和管理学院核拨的设备、资产和预算经费;

(九)履行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涉及干部、奖惩、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工作等事项由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主持,涉及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招生就业、师资队伍建设等事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党政联席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进行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1/2为通过。

第四十七条 必须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院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二)本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年度、学期工作计划;

(三)本学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四)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以及招生就业等重要事项;

(五)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方案;

(六)报学院审定的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方案;

(七)报学院审定的教职工引进、录用与聘任、职称评定、进修学习、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方案;

(八)管理权限内的干部推荐和任免,各类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等;

(九)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工作等;

(十)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及符合条件的外聘人员等组成。教职工是学院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九条 根据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按政策规定享受工资、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按政策规定享受退休、退职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教职工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章 学生和学员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根据有关规定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就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一条 学院允许学生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学院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经学院或学院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接受学院举办的非学历教育的人员。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员)权益救济机制,设立学生(学员)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学员)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院坚持发挥人力资源优势,主动融入湖北经济发展,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实现教育教学与产业发展的有机对接。

第六十八条 学院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基本价值取向,坚持开展校企深度合作,主动谋求与企业合作建设师资队伍、实训与实习基地、技术研发中心,自觉将行业企业最需要的技术、资源、人员、项目、文化送到企业,构建学校、政府、行业、企业和学生多方共赢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

第六十九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拓展社会资源,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促进学院发展。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学员以及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

第七十条 学院设理事会,作为社会各界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理事会由政府主管部门、共建单位代表,学院代表,社会合作方代表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个人代表组成,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低于21人。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可以连任。

理事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开展自身建设、参与决策咨询、推动社会合作、开展监督评估”等方面的职责。学院在密切联系社会、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和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第七十一条  学院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学院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后,经党委会审定,可对特定建筑物、道路、园林、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铭文纪念。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院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以接受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合法获取办学经费。

第七十三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院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四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六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院标志物和学院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七十七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案、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服务。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九条  学院校训是“厚德、尚能、励志、创新”

第八十条  学院校徽  图示:

        校标

第八十一条  学院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为红色值,中央印有黄色中文校名全称。校旗准尺寸为长 210cm ,宽 160cm。

第八十二条  学院纪念日为6月8日。

学院官方网址为:http://www.hbliti.com。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制订和修订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之后,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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