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访工作是党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是广大党员和群众行使民主权力的重要方式,为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湖北省教育厅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修定《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与学校相关的组织或个人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网络等形式,向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由学校处理的各类事项。
采用上述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师生员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称信访人。
第三条 学校设立信访办公室,负责接收、接待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协调、督促和检查校内其他单位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
校内各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妥善处理好本单位信访事项。
第四条 信访工作内容
(一)受理学校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群众来信来访。
(二)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
(三)向有关单位交办或转办信访的有关问题,并督促、检查其办理的情况。
(四)对于党员干部违规违纪或重大复杂的举报、控告和申诉,转交学校纪委办理。
(五) 信访人直接到学校信访办公室进行来访的,学校信访办公室将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转告相关职能部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学校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签批受理部门,学校信访办公室协助受理部门协调其他部门研究解决;属于揭发检举的信件,转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六)每学期综合研究一次来信来访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党政领导通报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五条 应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建议、情况反映。
(二)对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解决范围的事项。
(五)向学校各二级单位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 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属日常行政事务范围,应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或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
(三)校内信访部门已经受理,答复并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四)对匿名信视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具体线索、情节,具有可查性的,应当处理;无具体线索、情节的,可以登记备查,不予处理。
第二章 信访部门工作原则及流程
第七条 信访工作接待及办理原则
(一)接到职工群众来信、来电等其它方式或接待群众来访,要认真记录好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内容,认真填写《信访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二)。
(二)在办理好登记表的同时,要根据来信来访内容、性质,慎重考虑处理办法,急件要先办,对反映重要内容或涉及领导干部的信访要及时报校领导批示,对一般问题的信访,要及时调查处理。
(三)对重要信访案件,填写《信访事件呈阅表》(见附件四),报校领导批示。
(四)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转交各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在30天内有结果,有答复;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信件,按上级机关指定的期限办结。
(五)对群众来访和署名的群众来信,要热情接待、认真记听,通过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在处理结束后,要将处理结果同信访人见面。
(六)在信访查办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不听信一面之词,并注意工作方法。对反映一般性问题的信访举报件,可侧面调查了解或直接找被反映人谈话了解。
(七)受理信访举报件的调查了解,谈话核实,必须有两人以上协调办理,并制作笔录,由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
第八条 信访工作流程
(一) 信访信息办理
1、信访工作总体流程图(附件五)
2、定期登陆湖北省阳光信访工作平台,查阅投诉案件;
3、登记编号,按照《信访信息登记表》(附件二)的项目逐项登记;
4、重要信访的事件应填写《信访事件呈阅表》(附件四),简明摘要内容,送校领导阅批;
5、根据信访内容,填写完成《信访督(转)办单》(附件三),转办给相关投诉部门。
(二)来访接待
1、接待人员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要求,对反映的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2、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做好来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做好解释工作,并将有关问题交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3、需要请示领导的重大问题,填写《信访事件呈阅表》(附件四)随纸质接访记录一起送校领导批阅,再按领导批示办理;
(三)接收举报
1、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电话记录,对重要的举报应做好录音。
2、不属于信访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应向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将情况通报所属单位(部门)领导妥善处理。
(四)转办
对受理来访信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由承办人拟稿,填写《信访工作督(转)办单》(附件三),要求对口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及返回时间。对可能造成打击报复的信件要隐去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五)催办
对转办的信访件需在30天之内报告结果,30天内未报,则用电话、口头等方式催办。
(六)存档
信访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案卷材料排例顺序:
1、信访信息登记表;
2、信访督(转)办单;
3、信访信息呈阅表;
4、来信原件(含完整的信封)或纸质接访记录。
第九条 信访办结及回复
(一)信访办结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
(二)对信访举报件调查处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从事实、材料、结论、处理、手续上审核是否符合办结的有关规定、要求。
(三)信访处理结束后,要向检举、控告人通报处理结果,如检举、控告人不满意答复意见和处理结果,继续信访时,若提不出新的重要线索和证据,一般做好说服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再调查。
(四)答复信访人可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情况应记录在册。
(五)对联名信或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查结后要召开全部信访人员(或代表)会议,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对匿名举报信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三章 信访部门工作纪律和监督制约
第十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来自校内外的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倾听其意见、建议和要求或投诉请求;
(二)负责按照上级机关及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要求,做好信访调查、交办、协办和督办工作,协助校领导做好校领导接待日工作;
(三)负责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协调、督办“归口办理”的信访问题;
(四)负责对突发事件、集体上访、缠访问题进行处理;
(五)负责定期分析、综合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及带有倾向性、群众热点问题;
(六)负责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及信访者正当的民主权利;
(七)负责做好信访材料的保存、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
(八)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保护信访人的民主权利,严禁将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或告诉被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对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对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部门、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举报材料时,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信访举报材料应按密件保管处理,不能擅自带离办公室,更不能作废纸处理。
第十四条 不得向外扩散信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不得把内部讨论酝酿的处理意见和调查情况告诉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 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应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清除影响,并教育错告者,但不得追究错告者责任。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信访信息汇总表
附件二:信访信息登记表
附件三:信访督(转)办单
附件四:信访事件呈阅表
附件五:信访工作总体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