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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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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8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级单位和我校的保密工作,规范保密管理,构筑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保密防范体系,杜绝各种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央、省委、教育部以及省教育厅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严守党和国家秘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三条 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领导管理体制,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开展的方针。

第四条 各部门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建立保密组织机构,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保密机构和管理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保密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重要涉密处室和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在省教育厅的指导下负责领导学校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学校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学校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泄密、谁负责”的原则。保密工作纳入各处室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签订保密工作责任书。保密工作同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

第七条 保密工作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个人述职报告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记入个人档案。全面推进保密工作“三进入”(进入党组会、进入主要领导重要议事日程,进入办公室统筹安排部署)。

第八条 各部门的保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部门要明确一名保密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做好监管和检查。

第三章 保密范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确定的国家秘密范围。

第十条  教育部确定的《教育工作国家秘密目录》。

第十一条 上级机关、单位或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

第十二条 上级机关及学校领导在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他不予公开的重要工作信息、领导批示。

第十三条 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与学校往来的涉密文电、内部资料等。

第十四条 向上级机关报送的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编印的涉密刊物、内部资料。

第十六条 人事档案、纪检监察档案及党组会议记录纪要。

第四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渉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程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并报上级保密部门确认。目前, 学校办公室、人事处、保卫处(综治处)为本校的保密要害部门,机要室、档案室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十九条 被确认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要经常研究有关保密工作的重要事项并及时解决具体问题。指定专人并全员参与做好本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加大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其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要安装“两铁一控”,即铁门、铁窗和红外监控设备,配备碎纸机和密码文件柜等,并确保环境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确定为涉密人员。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三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涉密人员应承担如下保密责任与义务:

1、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国家制定的各项法令、法规以及本校的保密规章、制度。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

3、不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复印机上处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

4、严禁复制、传递涉密文件资料;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各种涉密信息必须通过机要室进行传递。

5、不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进行社交活动;不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6、不在出国、接待、采访及涉外活动中谈论国家秘密。

7、不泄露本人知悉的国家秘密;不在私人通信、博客、电子邮箱、即时通信工具等通讯中涉及国家秘密;不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及国家秘密。

8、工作调动时,离岗前须清退所有涉密载体,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公派出国人员,由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保密教育,并对出国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和签订保密承诺书。

对于核心、重要涉密人员的因私出境,原则上应在脱密以后,经过专职保密机构严格审查,再经过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办理出境手续。对于泄露国家秘密、损害了党和国家利益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管理,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三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两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一年。

第五章 渉密载体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载体是指用文字、数据、音像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纸介质包括涉密文件、情报资料、档案等;磁介质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笔记本电脑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等。

第二十六条 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积极防范、各负其责、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涉密纸质文件、电子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

1、涉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资料需做到专人、专柜管理。保密室要有严格规范的安全防范措施和设备。涉密电子文件的原件形式应当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存储格式,确保能够长期有效读取。

2、涉密纸质文件、电子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递、借阅、销毁等应严格建立登记手续。文件由机要员拆封登记,按照机要文件办理流程送分管领导阅批。发送至各处室阅办的涉密文件在办理完毕后要及时退回机要室。

3、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知悉范围组织阅读和传达。涉密文件、资料要求在办公室或阅文室阅读,送校领导传阅的涉密文件不横传、不扩大范围、不准带出办公室,不得长时问私自留存,当日送阅当日收回。如因工作需要,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妥善保管。                                  

4、不得自行复印、张贴和公开引用。绝密件和注明不得翻印的文件需在机要室内阅读。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制、摘抄机密级、秘密级文件,复制件、摘抄件应按密件管理。

5、对涉密文件做到及时清理、立卷归档。如发现遗失要及时追查,并报告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机要室每年按要求向省教育厅保密室报送上一年收文情况并如数退还相关文件。

6、对涉密文件的保管、使用、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文件销毁要填写销毁清单,由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商议后并指派专人监销。

7、各部门收到的涉密文件,由指定的专兼职保密人员负责登记、保管,并按规定传阅和办理。办理完毕的密件,应在每半年内清理一次退回机要室。

8、一般不得携带密件出差或作为办事证明。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密件外出的,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外出开会带回的密件、资料,应及时送交机要室登记、保管。

9、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要按规定办理文件、资料移交手续;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要交清自己经管的涉密电脑、移动硬盘、U盘、内部文件、资料、刊物、保密本等。

10、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11、各部门经鉴定为无保存价值的自发文件、电子文件、内部资料,装袋送至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指定的待销毁文件存放间,由办公室统一集中销毁, 各部门不得擅自作为废品出售处理。

第六章 信息设备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 涉密电脑(含笔记本电脑)、涉密磁介质的保密管理

1、涉密电脑应当安装“三合一”保密技术防护设备。对涉密电脑、笔记本、服务器、涉密磁介质等涉密设施、设备,应依照保密规定,确定并标明密级,按类别统一编号、登记、明确管理责任人,明确保密责任。

2、设置规范的开机密码并控制其接触人员的范围。不用时应放于保险柜中,放置环境应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处理秘密级信息的口令不少于8位,更换周期不超过1个月;处理机密级信息的应不少于10位,更换周期不超过1个星期。设置口令时,要采取多种字符和数字混合编制。

3、涉密电脑不得使用无线键盘、鼠标等具有无线功能的设备。

4、涉密电脑应定期进行病毒和恶意代码查杀,并及时升级样本库。

5、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外出,须经校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使之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6、严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等移动涉密磁介质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7、涉密磁介质不得在非涉密的电脑上混用;不得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宾馆、酒店的电脑上连接使用。

8、涉密人员离职离岗前,要将自己保管的涉密电脑、磁介质全部清退给所在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

9、涉密电脑及磁介质的维修必须统一交由学校信息中心联系送至指定的保密设备维修点维修,不得送交不具备保密维修资质的单位维修。                                       

10、不得将未经安全处理、退出使用的涉密电脑、涉密移动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九条 通讯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

1、不得在使用普通电话(非保密电话)和手机通话时谈论国家秘密。

2、涉密场所必须明确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要求。核心涉密场所禁止带入手机,重要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手机,一般涉密场所限制使用手机。涉密会议、活动应安装和使用手机信号干扰器。

3、严禁使用普通传真机对外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4、严禁使用连接外网的复印机、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印制涉密文件。复制、打印、扫描涉密文件、资料等,须经审批并在机要室或指定的涉密复印件、打印机、扫描仪上制作。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履行手续,用后退还机要室。

5、处理涉密信息的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等办公设备由专人负责,硬件维修要清除硬盘数据并送至具有保密资质的维修点维修,并在维修、报废环节中严防存储器泄密。

第七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

第三十条 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各部门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由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信息。

第三十一条 保密审查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需全面审查,确保发布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并综合分析信息关联性,防止因信息汇聚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二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给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需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需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第三十三条 对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第三十四条 建立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公开前应先由拟发布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审核发布内容,再由部门分管领导给出意见,宣传部校订信息内容,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进行保密条件审核,最后由学校主管领导终审。

第八章 涉密活动、会议保密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涉密程序的不同,涉密会议、活动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保密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涉密会议、活动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使用的扩音录音等电子设备、设施应经安全保密检查检测, 不得使用手机、对讲机、无绳电话、无线话简、无线网络等无线设备或装置。

第三十七条 涉密会议、活动资料的制作、分发、存放、回收和销毁等各个环节要严格落实保密管理措施。明确专人负责督促落实。参加人员不得擅自记录、录音、摄像、拍照和摘抄,不得擅自复印涉密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 涉密会议、活动应严格采访报道的保密审查,接受采访或公开报道应该经过批准,凡发布信息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不得公开宣传报道。对是否涉密界定不清的,应上报保密部门审查确定,严防在宣传报道中造成失泄密事件。

第九章 涉外保密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的保密管理,实行“谁派出谁负责,谁组团谁负责”,坚持内外有别、专人负责、全程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十条 应对出国(境)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文件、资料或者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等涉密信息设备出国(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携带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等涉密信息设备出国(境)的,应当事先采取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技术防护措施。在境外相关设备不得带到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场所。

第四十二条 不得在境外制作、复制涉密文件、资料及其他国家秘密载体。严禁在境外采购或租借的办公设备上处理国家秘密。

第四十三条 涉外交往与合作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前应确定会谈范围和口径。

第四十四条 不得带领国(境)外人员到国家禁止国(境)外人员进入的场所和涉密部门部位。

第十章 新闻出版宣传报道保密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编写书籍、新闻稿件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密件、内部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对外宣传、新闻出版要坚持保密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内容,应报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审定。

第四十七条 新闻稿件、出版书籍、汇编文件等凡涉及秘密内容的,须报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审定。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主动担负起落实各项保密法规的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处室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省教育厅保密办对本校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应积板配合。对查找出的泄密隐患,应停止使用,积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督促、指导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对在保守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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